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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更新:佛山科粤      时间:2014-06-13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须提供文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3)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上一条:商标异议
下一条:商标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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