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须提供文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3)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