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异议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
须提供文件:
1. 《商标异议书》;
2. 异议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 委托书;
4. 异议理由及其证据。
异议程序:
1. 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理由及证据;
2. 代理人代理异议材料的撰写并提交申请;
3. 商标局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则下发《受理通知书》;
4. 商标局通知商标申请人异议事实;
5. 商标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后作出异议答辩;
6. 商标局根据异议和异议答辩的材料,最终作出是否核准该商标注册的裁定。
温馨提示:
1. 异议申请人只能在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至注册公告前一天(即3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
2.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3. 另:我司也提供商标异议答辩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