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续展: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续展须提供文件资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签名/盖章);
2.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签名/盖章);
3. 《商标代理委托书》(签名/盖章);
4.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 其他: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等。
商标续展程序:
商标局对商标续展的审查时间约为半年,顺利通过审查后,商标局核发商标续展证明。
温馨提示:
1. 商标续展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
2. 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资料发生过变更的,须先办理商标资料变更后再办理续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