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1.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 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 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 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 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 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 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 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无效宣告的程序:
1. 申请人针对被无效专利提出恰当的无效理由;
2. 提交无效请求材料;
3. 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合议审查等程序;
4. 无效申请人和被无效方共同参与口头审理;
5. 最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的结果:
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维持专利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