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办法》(南府[2013]265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落实工作,全面提高我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个人类扶持政策核定细则
第(一)款:首次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扶持措施
1、扶持标准
首次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经审查后给予一次性扶持5000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该扶持措施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上的“地址”栏必须为南海行政辖区内的地址。
(2)申报该扶持措施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南海行政辖区内注册或登记;该中国发明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3)符合上述两项申报条件的,按扶持办法给予扶持。申报时间与专利授权公告日之间不得超过半年。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或逾期申报的,取消申报资格。
3、申报材料要求
(1)《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申报表》(附件);
(2)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中国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原件备查);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4、实施流程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进行初核并加具意见→区知识产权局复核→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款: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扶持措施
1、扶持标准
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经审查后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获得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经审查后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扶持1千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该扶持措施的中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上的“地址”栏必须为南海行政辖区内的地址。
(2)申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必须在南海行政辖区内注册或登记。申报主体为个人的,必须具有南海户籍或在南海有常住地址。该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3)符合上述两项申报条件的,按扶持办法给予扶持。申报时间与专利授权公告日之间不得超过半年。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或逾期申报的,取消申报资格。
(4)申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必须把其中不少于70%的扶持金直接奖励给发明人或科研人员,并在申报此项扶持时提供扶持金分配支付证明(如支出分配表等)。
3、申报材料要求
(1)《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申报表》(附件);
(2)申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在南海常住相关证明(如居住证、企业证明等)(原件备查);
(4)企事业单位扶持金支付证明;
(5)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原件备查);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4、实施流程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进行初核并加具意见→区知识产权局复核→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款:发明专利申请费、实审费扶持措施
1、扶持标准
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所产生的申请费、实审费,经审查后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金额给予等额扶持。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必须在南海行政辖区内注册或登记。申报主体为个人的,必须具有南海户籍或在南海有常住地址。该专利有多个申请人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
(2)该发明专利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已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不予扶持。
(3)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按扶持办法给予扶持。申报时间自取得发明专利初审合格通知书之日起不超过半年。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或逾期申报的,取消申报资格。
3、申报材料要求
(1)《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申报表》(附件);
(2)申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在南海常住相关证明(如居住证、企业证明等)(原件备查);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原件备查);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原件备查);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4、实施流程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进行初核并加具意见→区知识产权局复核→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款:专利维权援助扶持措施
1、扶持标准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主动开展专利维权保护行动的,经审查后给予专利维权援助扶持资金2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该扶持措施的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上的“地址”栏必须为南海行政辖区内的地址。
(2)申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必须在南海行政辖区内注册或登记。申报主体为个人的,必须具有南海户籍或在南海有常住地址。该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3)申报主体已取得司法机关或专利行政执法部门的立案通知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同一专利只能申报一次。
(4)符合上述三个申报条件的,按扶持办法给予扶持。申报时间与立案日之间不得超过半年。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或逾期申报的,取消申报资格。
3、申报材料要求
(1)《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申报表》(附件);
(2)申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在南海常住相关证明(如居住证、企业证明等)(原件备查);
(4)司法机关或专利行政执法部门的立案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5)知识产权相关权利证明、证书(原件备查);
(6)申报单位不是知识产权权属人的,需提供对该知识产权享有实施权或代理权等证明文件;
(7)所申报事项的情况说明;
(8)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4、实施流程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进行初核并加具意见→区知识产权局复核→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款:专利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扶持措施
1、扶持标准
为保障专利质量开展专利权检索或评价的,经审查后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下属单位出具的收据数额给予等额扶持,同一申报主体每年的扶持额度为3万元(南海区知识产权协会关于知识产权质量监管进行的检索、评价报告不在此限)。
2、申报条件
(1)申报该扶持措施的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上的“地址”栏必须为南海行政辖区内的地址。
(2)申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必须在南海行政辖区内注册或登记。申报主体为个人的,必须具有南海户籍或在南海有常住地址。该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3)申报主体已取得专利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
(4)符合上述三个申报条件的,按扶持办法给予扶持。申报时间与实际费用发生时间之间不得超过半年。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或逾期申报的,取消申报资格。
3、申报材料要求
(1)《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申报表》(附件);
(2)申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在南海常住相关证明(如居住证、企业证明等)(原件备查);
(4)专利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5)专利证书(原件备查);
(6)申报单位不是知识产权权属人的,需提供对该知识产权享有实施权或代理权等证明文件;
(7)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下属单位出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原件备查);
(8)所申报事项的情况说明;
(9)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4、实施流程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进行初核并加具意见→区知识产权局复核→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款:专利技术价值评估报告扶持措施
1、扶持标准
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增资、兼并重组等为目的而委托第三方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价值评估的,每宗评估报告给予最高4万元扶持,低于4万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扶持。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为被出资、增资、兼并重组的企事业单位的股东;被出资、增资、兼并重组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南海行政辖区内注册或登记;
(2)同一申报主体每年只能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与实际费用发生时间之间不得超过半年。不符合条件或逾期申报的,取消申报资格。
3、申报材料要求
(1)《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申报表》(附件);
(2)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如股东证明,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被出资、增资、兼并重组的企事业单位的新、旧营业执照等)(原件备查);
(3)申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在南海常住相关证明(如居住证、企业证明等)(原件备查);
(5)评估报告(原件备查);
(6)验资报告(原件备查);
(7)评估机构出具的收据(原件备查);
(8)所申报事项的情况说明;
(9)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4、实施流程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进行初核并加具意见→区知识产权局复核→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款:专利产业化扶持项目(竞争性项目)
1、申报条件
(1)项目所属产业要求。
申报项目的产业应属于我区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优势传统产业。
(2)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在本区、本行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具备探索、总结和推广专利技术的能力,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
(3)项目所涉专利要求。
①项目所涉的核心的专利,应是已获得授权(以取得专利证书为准),并经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确认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项目所涉的核心的专利,应是申报单位作为现有专利权人的专利;申报单位与现有专利权人不一致的,必须提供专利权人的实施许可证明或转让证明。
②专利产业化项目产品的生产、销售已有一定规模,预计2年内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目前虽未形成一定规模的产品,但是项目的专利代表了本行业的技术发展方向,项目的实施能带动相关产业在技术、用途、功能等方面的创新,明显增强市场竞争优势。扶持资金用于企业相关专利申请、维持、交易、专利战略研究等。
③引入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从法律价值度、技术价值度、经济价值度对申报该扶持项目的专利进行专利价值分析,在专利价值分析报告中取得专利价值度70度(即评价标准“较好”)或以上,纳入申报范围。
2、实施方式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排名,分30万、20万、10万三个档次,按1:2:5的比例分配名额。
3、实施流程
(1)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人提交申报书到区知识产权局。
(3)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采用综合评估法(即通过评审符合申报条件及申报范围的项目及其承担单位,只有综合得分排序较前的,才能取得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确定取得参与评审资格的项目;审核期间,区知识产权局将通过实地走访申报单位或个人、查阅有关单位或个人相关资料等方式,核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4)区知识产权局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或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取得申请资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答辩和实地考察),并出具评审意见形成建议扶持项目名单。
(5)区知识产权局对建议扶持项目进行审核,拟扶持项目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
(6)公示结束后,拟扶持项目名单报区政府审批,确定最终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并公布。
(7)区知识产权局划拨经费至获得项目扶持的承担单位。
(8)项目立项后,区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对相关内容明确量化指标和考核验收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内部管理体制,对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提交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二、平台/协会类扶持政策核定细则
第(一)款: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扶持项目(竞争性项目)
1、申报条件
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经区知识产权局评审认定,由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为承担单位,向社会各界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服务的平台,开展专利代理、调研走访、维权援助、投融资服务、人才培训、专利信息利用、专利转移孵化、专利标准化等综合性服务。
2、实施方式
本项目每年扶持20家商协会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排名,分10万、8万、5万三个档次,其中10万3个,8万6个,5万11个。
3、实施流程
具体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七)款规定实施。
第(二)款:企业人才管理及激励项目
1、奖励标准
对协助所在企业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管理师,在取得中国发明专利初审合格通知书后,每件给予奖励500元。
2、奖励条件
(1)申报人必须持有由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颁发的专利管理师证书;
(2)申报人协助所在企业申请中国发明专利并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3)该发明专利的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必须在南海行政辖区内注册或登记。该专利有多个申请人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
(4)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按扶持办法给予扶持。申报时间自取得发明专利初审合格通知书之日起不超过半年。不符合上述条件或逾期申报的,取消申报资格。本项目由南海区知识产权协会统一管理。
3、申报材料要求
(1)《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申报表》(附件);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在南海常住相关证明(如居住证、企业证明等)(原件备查);
(3)专利管理师培训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初审合格通知书》(原件备查);
(5)所在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6)所在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4、实施流程
申请人向区知识产权协会提出申请→区知识产权协会统一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区知识产权局复核→报区政府审批。
三、中介机构类扶持政策核定细则
第(一)款:专利代理人发明专利代理量扶持措施
1、扶持标准
对在我区从业的专利代理人按当年度南海区域内的发明专利代理量给予一定扶持,发明专利代理量达30件的扶持2万元,发明专利代理量达40件的扶持4万元,发明专利代理量达50件及以上的扶持6万元。
2、扶持条件
申请扶持的专利代理人必须在我区从业,并根据当年度南海区域内的发明专利代理量按扶持办法给予扶持,代理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初审合格通知书为准。
3、申报材料要求
(1)《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申报表》(附件);
(2)代理机构经营场所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
(3)专利代理人资质证明;
(4)当年度南海区域内的发明专利代理量清单;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初审合格通知书》(原件备查);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4、实施流程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区知识产权协会进行初核并加具意见→区知识产权局复核→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款:专利代理机构扶持项目(竞争性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在南海行政辖区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含本地注册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
(2)申报主体结合专利特派员机制、企业专利管理师培育机制、专利清零行动和知识产权服务百千对接工程,提出发明专利代理量申报目标。申报目标为30件以上的,纳入申报范围,并根据发明专利代理量、发明专利代理量增长率、发明专利授权率进行评审。
2、实施方式
本项目根据专家评审进行排名,选取前10名的代理机构进行扶持,分30万、20万、10万三个档次,其中30万2个,20万3个,10万5个。
3、实施流程
具体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七)款规定实施。
第(三)款:知识产权培训扶持项目(竞争性项目)
1、申报条件
各类学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及商协会计划在我区举办,经区知识产权局组织批准的知识产权培训活动,纳入申报范围。
2、实施方式
本项目计划每年扶持16个培训活动,分20万、10万、5万三个档次,其中20万2个,10万4个,5万10个。
3、实施流程
具体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七)款规定实施。
四、申报须知
(一)本实施细则中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和第二条第(二)款,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可常年到初核单位申报,初核单位汇总后在每年3、6、9、12月1-15日报区知识产权局;第三条第(一)款在每年12月1-15日申报;其他扶持项目每年组织认定和申报一次,具体时间按当年通知而定。
(二)申报事项获得批准后,区知识产权局将不定期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抽查和考评,并将考查情况列入档案。
(三)各项扶持经费接受区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考核。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认真按计划组织实施,如有弄虚作假或将计划资金挪作他用者,一经发现,已拨付资金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区知识产权局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将该单位或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五、附则
(一)申报人若同时符合区级其他奖励政策的同类扶持条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扶持项目,该专利授权日在2013年9月7日或之前的,按《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奖励办法》(南府[2012]85号)执行,申报人须在2013年12月10日前到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办理,逾期不予受理。该专利授权日在2013年9月8日或之后的,按《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办法》(南府[2013]265号)执行。
(三)《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投融资及维权推进计划的通知》(南知[2011]5号)和《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发明专利推进计划的通知》(南知[2011]6号)自《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办法》(南府[2013]265号)实施之日起废止。
(四)本实施细则涉及需要评审、检查、验收的事项,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
(五)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期限与《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办法》(南府[2013]265号)的实施期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