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人:林晓薇
近日我司对部分客户回访中,发现有些客户虽然做了贯标,但是对于贯标中明确要求的条例没有落实好,一方面,无法确实保护自家技术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千辛万苦通过贯标,却在拿证以后放下了贯标,着实浪费。因此,收集些资料就此问题进行阐述。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通常情况下,技术开发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的约定仅针对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所产生的新的发明创造,相关法律规定也仅涉及履行技术开发合同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相关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细则在知识产权贯标标准中有体现:
给企业的建议:
1.重视采购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在委托开发的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的条款,通过利用合同法和专利法保护您的权益,争取更多属于贵司的专利权;
2.重视知识产权贯标的运用,贯标不仅仅是获得补贴的项目,更多的在企业中运用贯标的知识能更好的提高各部门的知识产权意识。
3.可以增加对各部门相应的专利知识培训,通过定期的培训,提高各个职能部门的专利意识。
法律链接:
A)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
1、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用优先受让权。
3、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B)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
1、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同享有。
2、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偿权。
3、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4、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C)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